广州拟携手港澳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9月5日,广州市金融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广州市金融局局长邱亿通介绍,《实施意见》明确10项主要任务,包括:放宽外资准入限制、降低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开展先行先试业务、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批筹工作、营造优质金融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人才、推动金融国际交流合作。

       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广州将与港澳共同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依托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工作,争取NRA账户业务创新先行先试,打通离岸在岸资金通道。吸引各类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鼓励金融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研究推进在自贸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
       同时,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与广州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新经济龙头企业在金融科技、金融安全领域开展合作。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广州资本市场建设,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上市培育、并购。支持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广州设立区域总部或办事处。重点引进未在广州设立机构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

       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及外资股比

       在外资准入及股比方面,广州将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广州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扩大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放开广州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此外,广州还将允许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州申请设立异地支行。支持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穗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币。